我之前在一家HK离岸公司工作,公司的实际投资人是波兰人,他的公司在波兰罗兹市。我在职期间是担任股东代表及投资人。有签第三方证明协议的,即我不负责任何公司的任何经济关系及财务往来,是那个波兰人自己操办。我只是个项目经理。从2012一月他们突然说要解雇,工资时间给到一月四号。但是我需要把股东及董事名字更改回来再付我12月和1月份的工资及之前他们来中国看厂的差旅费工作费用,一共七千多美金。我没有心眼,就一直在跟进离岸公司更改的事情。到2月24号股东更改才弄好。他们现在是要我把所有公司的文件,章等寄回波兰,才付给我一直拖欠的工资及费用。我现在该怎么争取回我的权益及追加劳工赔偿? |